2006年8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被控“刑讯逼供”需出庭作证的意义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第一分院共同召开关于加强证人出庭工作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中首次确定,若被告人提出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问题,所涉及的侦查人员需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如果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则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以及相关“证据”就存在着造假的可能。如果在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涉及的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法庭就能更好更快地判明事实,从而更准确地作出是否认定现有“证据”的决定,这无疑有利于误判与冤假错案的减少发生,提高与确保案件办理及审判的质量。
  侦查人员被指“刑讯逼供”需出庭作证,这样的规定的作出也能对侦查阶段的办案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因为显然的,如果面临“刑讯逼供”的指控,涉及的侦查人员需出庭作证,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打消部分侦查人员非法获取口供与制造“证据”的企图,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被指“刑讯逼供”需出庭作证,也能对侦查人员起到轻口供重证据的导向性作用。如果虚假的口供与“证据”会因出庭作证面临更大的被揭穿可能,侦查人员就可能会将更多时间与精力用于扎实的证据之上,就可能摒弃围绕口供办理案件的传统思路,而轻口供重证据的办案方针无疑与保证案件的质量更为接近。
  侦查人员被指“刑讯逼供”时需出庭作证,也是重视犯罪嫌疑人法定权利的需要。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不受包括刑讯逼供在内侵犯的法定权利,所以法庭在出现刑讯逼供指控时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客观上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的肉体与精神伤害权利得以实现,因而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有益。
  尽管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法律授权的强制措施,但这并非双方法定权利不平等的体现。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但是犯罪行为的指控与否认,均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双方就这一点而言,彼此的地位与权利是完全平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人员被指“刑讯逼供”需出庭作证,这样一种“仪式”的安排与设计,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嫌疑人与侦查人员法律面前权利平等的宣示意义。